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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首例“同命同价”案成功调解

©茂名网  2020-05-03  (176)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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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受害人阮某乙系农村居民,若该事故发生在上述通知施行前,按照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近亲属可获得的各项赔偿中,死亡赔偿金的金额仅为34万余元。

4月29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成功诉前调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司法确认。该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农村居民,其近亲属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获得赔偿。这也是茂名地区首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的案件。

今年1月27日中午,阮某甲驾驶汽车在茂南区某乡村道路上行驶时,与阮某乙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阮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阮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阮某乙近亲属因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遂将阮某甲和保险公司诉至茂南法院。

该案经茂南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体化处理中心组织诉前调解,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受害者近亲属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9.6万元。其后,茂南法院对协议进行审查后依法裁定予以确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据悉,广东高院于2019年12月印发《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该案受害人阮某乙系农村居民,若该事故发生在上述通知施行前,按照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近亲属可获得的各项赔偿中,死亡赔偿金的金额仅为34万余元。而现在,阮某乙的近亲属家属在本案中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84万余元。

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消除了当事人对于赔偿金额的预期计算的分歧,有利于诉源治理和调解工作的展开。而实行“同命同价”,既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又体现出了对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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